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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在轨道交通保护区作业活动,应征求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
授理部门:宁波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3399号轨道交通大厦1008室
咨询电话:0574-83884526(杜工、舒工), 0574-83884687(于工、蓝工)
邮箱:
二、保护区和规划控制范围的管理规定
1、运营线路保护区管理规定:摘自《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本市根据轨道交通安全保护需要,设立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风亭、冷却塔、主变电所、无障碍直升电梯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列车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四)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第二十九条 在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行政的部门应当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管理机构的意见;不需要办理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就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运营单位的意见: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钻探、取土、地面堆卸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坝、开挖河道和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通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作业;
(六)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活动。
运营单位认为上述作业活动可能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对作业方案和安全保护方案进行论证或者评估,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相关保护措施。
运营单位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现场进行查看。
2、规范控制范围和在建线路的保护区管理规定:摘自《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第三十二条 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且尚未实施的未建线路,设立规划控制范围。
未建线路的规划控制范围由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确定。
第三十三条 对轨道交通规划确定的在建线路和已建线路,根据安全保护需要设立控制保护区。
三、常见问题
1、哪些范围项目需要征询意见?
根据相关条例,距离地铁地下结构边线50米、高架线路结构边线30米范围,均属于控制保护区,侵入该范围的项目,均应征询轨道交通意见。
2、位于保护区的工程项目有哪些要求?
位于控制保护区的工程,设计方案应针对地铁保护要求设计专项方案措施,施工方案落实设计方案要求,设计与施工方案均应报地保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与轨道交通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监测监护协议,相关预算应考虑该项费用。
3、地铁保护控制指标是多少?
外部作业项目对地铁结构的垂直和水平位移影响控制值:地下结构为±10mm,站隧结合处差异沉降为5mm。
4、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审查流程是怎么样的?
在设计过程中,如有疑问,可随时与地保办沟通。方案成形后,报与地保办审查,通过后再报土木协会专家审查(如需要),经专家评审并修改后的设计方案,报地保办备案。
5、施工方案有何要求?
施工方案应符合并落实设计方案的要求,报地保办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或报土木协会评审(如有需要)